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生源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招生是指全國成人高校招生,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函授站(以下簡稱“函授站”)是指經學校授權配合開展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支持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招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和各生源省(區、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招生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科學選拔,擇優錄取,確保生源質量。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繼續教育學院負責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招生工作。校內其他單位不得以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名義自行設點招生。
第六條 學校成立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招生領導小組”)。招生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一)組長由分管繼續教育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副組長由繼續教育學院院長擔任;
(二)成員由繼續教育學院副院長、學校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繼續教育學院設立專門的招生管理部門,負責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招生工作的決定,組織實施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招生工作。
第八條 函授站配合學校開展招生宣傳、生源組織和報到注冊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宣傳和生源組織
第九條 繼續教育學院負責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招生宣傳工作。可采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努力擴大學校的社會影響,積極吸引優質生源。
第十條 學校與函授站按年度簽訂招生意向書,函授站根據國家和學校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開展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招生宣傳和咨詢,積極組織生源。函授站的招生宣傳必須以學校當年發布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招生簡章為依據。
第十一條 函授站不得違規進行招生宣傳,不得就學制、招生對象、學籍管理、學歷文憑與學位證書等政策另作解釋,不得做任何超出招生簡章的解釋和承諾,不得增加與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招生無關的其他宣傳內容,不得跨地區開展招生宣傳和生源組織活動。如函授站違反上述規定,學校終止與其合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函授站依據自身的辦學條件,向學校申報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函授站申報計劃和辦學條件,做好招生計劃的調配和總規模的調控。
第十四條 學校負責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分省(區、市)招生計劃上報教育主管部門。
第五章 招生報名
第十五條 全國成人高校招生考試報名時間和報名方式,由各省招生考試機構確定,逾期不補報。
第十六條 考生報名應嚴格遵照國家及當地有關政策和規定,確保報名信息準確無誤。
第六章 入學考試
第十七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考生須參加全國成人高校招生考試。
第十八條 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免試進入學校學習條件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審核,學校同意,具備高中畢業文化程度的,可免試進入學校高中起點專科層次學習;具備專科畢業文化程度的,可免試進入學校專科起點本科層次學習。
第七章 錄取
第十九條 學校應嚴格執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招生錄取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符合學校招生報名條件、考試成績達到投檔分數線的考生中,根據“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的原則,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和錄取的專業。
第二十條 錄取工作要嚴格執行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維護招生計劃的嚴肅性,不得無計劃、超計劃招生。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計劃類型和層次。
第二十一條 在錄取過程中出現特殊問題或發生重大情況的,錄取工作人員應立即向招生領導小組請示報告,不得隱瞞不報或擅自處理。
第二十二條 加強信息安全保密。未經招生領導小組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傳遞、泄露考生資料、公布錄取信息和錄取結果。錄取工作結束以后,學校負責將錄取名單上網,供考生查詢,并將各生源省(區、市)錄取分數線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負責錄取通知書的設計、制作、保管、發放。錄取通知書由學校直接發放考生。錄取通知書的正本、副本加蓋學校招生錄取專用章方為有效。招生錄取專用章的制作、保管、使用、更換由專人負責,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四條 招生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認真核對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簽發的考生錄取名冊,錄取名冊副本應及時移送學校檔案館。
第八章 注冊
第二十五條 新生應在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并完成學費繳納,未及時注冊并繳納學費的取消學籍。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應及時對新生入學資格全面復查。凡不符合入學條件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