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函授站的建設和管理,規范函授站的辦學行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暫行工作條例》和《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暫行規程》,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函授站是指由學校與申請建站的單位(獨立法人單位)協商達成共識,簽訂聯合辦學協議,并通過其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備案成立的辦學機構(非獨立法人單位)。在業務上接受學校領導,行政上隸屬于建站單位。函授站應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函授站根據學校要求制作標牌及印章。
第二章 函授站的設置
第四條 設置函授站的原則:
(一)擬設站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具有辦學資質的企事業單位或業務主管部門,任何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得成為學校設置函授站的合作者;
(二)根據社會的人才培養需求和學校函授教育發展規劃,在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家教育部批準的招生區域內,合理設置函授站。
第五條 擬設立的函授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擬設站單位領導高度重視成人教育工作;
(二)在當地有充足的生源;
(三)能配備熟悉成人教育規律、年齡和知識結構合理、具有敬業精神的專職或以專職為主體、專兼職相結合的管理隊伍;
(四)能就地就近聘請符合學校相關要求的任課教師和輔導教師;
(五)有固定的符合教學要求的教學場地和其他教學設備,有良好的辦公條件,有適合現代遠程教育的多媒體教室和教學手段;
(六)有為任課教師、學員提供整潔、舒適的食宿環境的能力與條件;
(七)能保障函授站辦學的經費。
第六條 函授站設立的程序:
(一)要求與學校聯合舉辦函授教育的單位(以下簡稱設站單位),應向學校提交設站申請書,申請書應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辦學資質、教學場地和設備情況、當地生源情況、可利用的師資力量情況等;
(二)接到申請書后,學校組織人員對符合要求的設站單位進行考察。
(三)符合建站條件并經學校批準后,簽定聯合辦學協議書;
(四)設站單位應到其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第七條 聯合辦學協議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學校與設站單位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二)開設專業名稱、培養目標、招生層次、招生專業、招生對象、招生人數、發展規模等;
(三)函授站地點及辦學條件;
(四)函授站站長、副站長及工作人員等管理人員名單;
(五)函授站經費來源和管理辦法,學費金額及分成比例;
(六)協議的有效期限;
(七)變更協議及違反協議的處理辦法;
(八)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有關函授站的內容。
第八條 函授站的站長、副站長及工作人員,由設站單位提名,并與學校協商確定。站長、副站長及工作人員的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學校與函授站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函授站設站長1人(一般由設站單位負責人兼任),副站長1-2人,工作人員若干。
第三章 學校的職責
第十條 學校對函授站應履行如下職責:
(一)及時傳達國家有關函授教育的方針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招生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學生管理、教師管理、學生檔案管理等工作的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函授站執行情況;
(三)根據人才培養的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專業全程培養方案,制定各學期的教學執行計劃;
(四)選派熟悉成人教育教學規律的教師承擔函授教育的教學任務,并對教師的教學水平、教學效果、教學態度進行檢查與監督;
(五)負責函授教育各個教學環節的實施;
(六)合理安排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
(七)定期對函授站的工作進行檢查或評估。對辦學條件不能保證、管理混亂的函授站,會同設站單位進行整頓;對不能保證教學質量、或超出建站協議擅自以學校函授站的名義進行活動的函授站,應予撤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與設站單位協商予以批評教育或調整。
第四章 設站單位和函授站的職責
第十一條 設站單位應履行如下職責:
(一)主動配合學校落實函授站的建制,提供必需的教學場地、教學設備和辦公場所;
(二)選派合適的人員擔任函授站站長、副站長,配備符合函授站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員;
(三)提供或籌集函授站所需經費;
(四)定期研究函授站的工作,協助學校對函授站的各項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并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 函授站應履行如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有關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方針政策,認真執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學校與設站單位簽訂的聯合辦學協議;
(二)建立健全函授站內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促進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三)根據本地區、本部門人才需求和培養計劃,按規定程序申報當年招生計劃,積極開展招生宣傳,組織生源,保證招生計劃的落實;
(四)協助學校做好本地區的招生工作;招生簡章由學校統一印制,函授站不得虛假宣傳、違規招生、違規收費;
(五)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做好本站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六)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安全穩定工作;
(七)根據學校的教學安排,落實教學組織工作;
(八)做好各項服務工作,為教師和學生創造良好的教學和生活條件;
(九)根據學校收費標準收取學生學費,及時向學校上繳學費。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變更收費標準;
(十)做好學生的學籍檔案管理,有單獨并保密的檔案及試卷保管室;
(十一)定期對所承擔的教學和管理工作進行自我檢查與評價,積極主動配合學校和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授權機構的檢查和評估;
(十二)履行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函授站評估和檢查
第十三條 為了加強函授站的規范辦學和管理,學校定期對函授站進行評估和檢查。
第十四條 評估主要包括函授站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依法依規辦學,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教學服務設施,教學過程落實,學生支持服務,收費管理,站點日常管理,檔案建設管理,整體辦學效果及社會聲譽等內容。
第十五條 評估結論分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種。
評估為合格的函授站方可續簽聯合辦學協議書;
評估為限期整改的函授站在整改完成后可申請復評,在整改期間暫停招生;
評估為不合格的函授站,學校不再與其續簽聯合辦學協議書。
函授站如有違規招生、違規收費、違規辦學等行為,一經查實,評估結論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按照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要求,函授站應做好年報年檢工作,接受相關評估與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