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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管理辦法(中南大繼教字〔2024〕2號)

發布者:潘攀發布時間:2025-03-25瀏覽次數: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事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關于推進新時代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教職成〔2022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工作通知》(教職成廳〔2022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外教學點是指為滿足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教學需要,與其他法人單位(以下簡稱“設點單位”)合作,依托設點單位開展教學的場所。

第三條 校外教學點是學校開展招生宣傳、線下教學、學習輔導、集中考試、實驗實訓、畢業指導、學生服務與管理等輔助教學活動的場所,是學校舉辦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依托和服務延伸。

第四條 校外教學點在業務上受學校領導,行政上隸屬設點單位。校外教學點受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設立的所有校外教學點。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六條 學校承擔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辦學主體責任,牢牢把握辦學權,發揮主導、監督與服務作用。制定招生宣傳方案,全方位指導和監督招生宣傳工作;制定專業全程培養方案,對校外教學點的教學與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與評估;審核聘用派遣授課老師、校外合作機構管理人員資格;制定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負責學生獎懲、畢業手續辦理、學位申請等相關事宜;定期進行辦學質量評估檢查,對學生投訴進行專項核查;報批并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定期召開校外教學點工作會議,組織學習交流、研究解決問題。

第七條 設點單位負責落實辦學資源配置,應建立健全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教輔人員,負責校外教學點日常運行管理,及時反映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第八條 校外教學點是學校開展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育教學活動的主要場所,應當根據學校要求承擔以下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政策法規,按照學校及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端正辦學指導思想,注重社會效益,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二)按學校安排統一進行招生宣傳,不得發布或提供虛假不實的信息。招生宣傳的區域、專業、收費標準均須經學校授權后方可實施,必須為學校提供考生的準確信息。

(三)配合學校做好錄取、學籍注冊、學籍注銷、學籍異動、學生獎懲、財務收支、畢業生電子注冊、畢業證書發放、學位申請等事宜。

(四)嚴格按照專業全程培養方案,配合學校落實線上與線下教學、教學輔導、實踐教學、考試等相關教學工作。

(五)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輔導教師、管理人員,配合學校完成有關教學組織、學生活動組織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學與管理規章制度。

(六)定期對所承擔的輔助教學和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并配合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檢查。

(七)嚴肅學風考紀和考勤考核,配合學校嚴格執行考試考務管理,為學生提供考試指導與服務,及時解決考場突發狀況。

(八)構建良好的學習環境,加強日常學業輔導和教學支持服務,暢通學生咨詢渠道,協助學校做好學生學業預警,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校外教學點的設置

第九條 校外教學點的設立應當符合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發展的需要,設點單位須具備教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校外教學點的設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點單位原則上應當是普通高校、職業院校(含高等職業學校、中職學校、優質技工院校)、成人高校、開放大學等院校,或是設有內部培訓機構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包括“送教上門”等合作辦學(此類教學點僅面向該單位內部員工招生,不得面向社會招生),辦學條件良好、管理規范、保障有力的實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輔助教師和管理人員,保障校外教學點的輔助教學和管理工作。

(三)具有固定的教學場地,符合要求的教學條件和學習環境,能夠提供相應的實訓實習條件;場地設備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衛生防疫和網絡安全等有關標準和要求。

(四)具備教育部、各省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學校結合區域經濟社會需求和設點單位條件,在經備案開設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目錄中合理確定各校外教學點開設的專業。

第十二條 校外教學點設置與備案通過“全國高等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具體程序與要求如下。

(一)請求設立校外教學點的單位應向學校提交以下材料:

1.設置校外教學點的可行性報告,包括合作辦學意愿、基本辦學條件、生源情況論證、師資與管理隊伍情況、與其他高校實際合作情況、希望合作的專業等。

2.設點單位有效的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須提供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與實際辦學責任人的身份證件等。

3.用作校外教學點辦學場地的產權證明、租賃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門對辦學場所檢查的合格文件。

(二)學校對擬設置的校外教學點及開設的相應專業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核查擬設點單位的背景、資質,并進行實地考察。

(三)對符合設點條件單位的考察結果經院、校兩級會議審議,其結果面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通過信息平臺提交新增校外教學點備案材料,備案材料包括:

1.備案表。

2.設置校外教學點及開設相應專業的必要性、可行性論證材料。

3.學校校長辦公會會議紀要。4.公示及問題處理相關材料。

5.設點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如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還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門辦學許可證(滿三年)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

6.設點單位承諾書。

7.學校與設點單位簽署的聯合辦學協議。

8.擬設校外教學點的管理方案和辦學風險應急預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此外,學校跨省設置的校外教學點需提前取得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意見,和相關部門證明材料(承接對口幫扶、行業緊缺人才培養任務的委托函等或列入“雙一流”建設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校外教學點備案有效期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執行。有效期滿或在有效期內設點單位名稱、法人、地點、性質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學校與設點單位簽署的聯合辦學協議須經學校統一審批,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學校公章。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校外教學點的名稱、地點、管理人員等基本情況。

(二)可供校外教學點使用的辦學條件,含輔導教師、教輔人員情況、場地、設施設備和學習資源等。

(三)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四)在校外教學點開設的專業名稱、線下面授教學和輔導(含實踐教學)學時比例、擬招生人數、招生范圍、學費標準等。

(五)學校與設點單位的經費分配比例。

(六)履行協議的有效期限。

(七)變更協議及違反協議的處理辦法等。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將校外教學點納入學校整體教育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并對校外教學點配合開展的教育教學、考試考核、論文指導、學生管理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實施質量監控,定期開展校外教學點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提升學習支持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學校配備師德師風良好、與校外教學點學生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輔導教師隊伍,師生比符合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要求。主講教師由學校專任教師或正式聘用的兼職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由學校選派,也可經校外教學點推薦由學校認定。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教學要求,采用線上教學與線下面授教學、自主學習與協作學習等相結合的混合式教學,負責建設、維護和完善線上教學平臺及課程資源,各專業線下課程面授按照教育部專業備案確定的學時比例實施。

第十八條 學校嚴格執行學生前置學歷資格、畢業資格和學位資格審查制度,確保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頒發的規范性、真實性、及時性、完整性。學校對校外教學點學生學籍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依據教育收費公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若上級主管部門發布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園統一支付平臺”是學生繳納學費的唯一途徑,學生應在當年繳納本學年學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收、代繳學費,不得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第二十一條 學校與設點單位應嚴格執行簽訂的聯合辦學協議約定的費用分配比例。各校外教學點的經費,應主要用于校外教學點的招生、教學、管理和辦學條件改善等。



第六章 校外教學點的整改與撤銷

第二十二條 校外教學點在辦學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根據違規程度實行口頭警告、限期整改、限制或暫停招生。經整改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或在辦學過程中嚴重違反規定,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按相關程序予以撤銷。對進入整改程序的校外教學點進行內部通報,對撤銷的校外教學點將通過學校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校外教學點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整改:

(一)辦學指導思想出現偏差,未按照規范辦學,存在明顯不穩定因素的。

(二)存在虛假宣傳、超出授權區域或專業招生等違反規定行為的。

(三)不按要求執行教學計劃,考務、成績管理、學籍管理混亂,學生投訴較多的。

(四)未按學校要求使用盜版教材或違規使用教材的。

(五)以學校校外教學點名義從事超出聯合辦學協議規定的活動的。

(六)代收學生學費、多收費或亂收費的。

(七)未按學校要求進行招生或招生數量較少的。

(八)其他應當整改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校外教學點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撤銷:

(一)辦學指導思想錯誤,經整改仍然出現發布虛假信息,嚴重違規辦學,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負面影響的。

(二)長期不認真執行教學管理規定,教學與管理中弄虛作假,有重大失誤并造成嚴重消極影響的。

(三)辦學水平評估不合格,在整改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要求的。

(四)連續兩年未招生,或因生源過少不能保證正常辦學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愿或不能履行協議的。

(六)校外教學點提出撤銷申請并經學校同意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27日起執行,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函授站管理辦法》(中南大繼教字〔2019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